外國代表處在越南的稅務服務根據“商業法”第25條第2款,外國貿易商有權在越南設立代表處。但是,越南的外國代表處只能進行一些商業促銷活動,但不能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有利可圖的活動。因此,越南的外國代表處的稅務稅率低於企業。根據“2005年商業法”第3條第17款,外國代表處有權招聘越南或外國僱員到那里工作。因此,個人所得稅是外國代表處的唯一稅務義務。為了確定應繳稅款,外國代表處必須進行稅務審計。稅務審計是計算和檢查納稅期間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過程,以確定申報和納稅的理由。同時,稅務審計可以作為免稅,減稅和退稅的理由。對外國代表機構的個人所得稅審計:在代表處工作的人的應稅收入是“2007年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的工資。代表處工人申報,扣除,支付和審計個人所得稅的職責屬於它。在稅務審計過程中,代表處可以考慮並列出有資格獲得免稅或減稅的收入類型來申請。 。根據“稅收徵管法”第62條第1款:“如果納稅人自行確定免稅或減稅稅額,免稅或減稅檔案包括:稅務申報表;與確定免稅稅額有關的文件“納稅人是居民和非居民:居民:在越南居住183天或更長時間,或者從他們在越南居住的第一天起連續12個月出現在越南;在越南有一個慣常居住的地方根據明確的合同在越南註冊的永久居住地或租房;稅收期限:年度。非居民:不滿足上述條件的人;納稅期:每次創收時。除此之外如果納稅金額大於應納稅額,稅務審計還可以幫助代表處建立退稅理由。稅務審計是一項涉及許多法律法規的複雜職責。如果客戶對稅務審計和稅法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聯繫Tenze IC。我們願意在程序中提供法律建議並為您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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